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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东权利

1.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明白其代表股东的利益以及提升股东价值的责任。

2.股东权利乃建基于多项规章制度,如《公司章程》、香港《公司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以至较广泛的香港企业及证券法例和规定。在不损害上述任何权利的情况下,本公司按本守则阐释股东权利。

3.股东的基本权利包括:
a.确保有效登记股权的方法;
b.转让股票;
c.适时及定期取得公司的相关及重要资料;
d.参与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
e.选举及罢免董事会成员;
f.召开股东特別大会;
g.审议担任非执行董事超过9年的独立性;及
h.分享公司利润。

4.任何涉及公司根本变动的决策,股东均有权参与并享有知情权。有关变动包括:
a.修改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
b.授权增发股份;及
c.进行实质上等于将公司出售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包括转让全部或大部分资产)。

5.如资本架构及安排可导致与股权比例不相称的控制权,股东有权知道有关情况。就公司而言,公司并无资本架构及安排可导致若干股东取得与股权比例不相称的控制权。

6.股东有机会实际参与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并有权知道股东大会的规则,包括投票程序:
a.公司适时向股东提供有关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及议程的足够资料,并就将提呈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提供全面和适时的资讯;
b.股东在必须遵守合理的限制下,可向董事会提出问题(包括有关年度外聘审核的问题)、提出股东大会议事项目及提呈决议案等;
c.配合股东能有效地参与主要的企业管治决策,例如提名及选举董事会成员等;
d.股东可就董事会成员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发表意见;及
e.股东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两者具有相同效力。

7.根据公司章程细则,每项提呈股东大会的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惟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包括并非载于股东大会的议程或任何致股东的 补充通函内;牵涉到主席须维持大会有序进行及/或容许大会事务更妥善有效地处理,同时让所有股东有合理机会表达意见的职责)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除外。

 8.公司已制订以下由股东按投票方式表决的程序:
a.主席可在会议开始时要求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所有提呈股东大会的决议案。该股东大会的通函和通告应注明主席要求按投票方式表决的意愿;
b.主席或公司秘书应在按投票方式表决之前,向股东解释有关的表决程序,并回答股东提出的任何问题;
c.公司应确保股东大会上所有票数均获适当点算及记录在案,并委任独立监票人士点算;
d.公司须于会议后尽快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且无论如何须于会议后首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 分钟在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 刊载公告,公布会上投票表决的结果。

B与股东保持沟通

1.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全年回复股东就各项事宜所提出的书面和电话查询。公司设有电话热线(8628-82971873)及电邮(shareholder@hhcp.com.cn)以供股东查询。

2.公司透过年报随附的回应表格,积极邀请股东发表意见。股东提出的意见将转达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

股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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